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二条有效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