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条有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市人民政府提出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