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或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