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或区域性、行业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