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和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