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和女性成员。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