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排查民间纠纷,预防纠纷发生;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