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纠纷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纠纷当事人一致同意修改调解协议内容的,可以再次调解变更调解协议内容,也可以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