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处理:(一)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纠纷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二)纠纷当事人一致同意修改调解协议内容的,可以再次调解变更调解协议内容,也可以撤销原调解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