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七条有效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纠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具有债券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