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二)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纠纷当事人的责任;(三)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及其他事项。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送达纠纷当事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