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二)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纠纷当事人的责任;

(三)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及其他事项。

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送达纠纷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