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也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