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疑难、复杂的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完成调解的,经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下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