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疑难、复杂的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完成调解的,经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下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