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二)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四)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