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调解民间纠纷:(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二)由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请求及其理由,并提供证据;(三)询问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四)规劝、疏导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五)宣布调解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需制作调解笔录的,记录调解事项和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应当经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