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