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纠纷事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

(二)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

(三)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

(四)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

(五)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

(六)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