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者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