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撤换。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