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撤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