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队伍、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学习、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