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队伍、业务建设,建立健全学习、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