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辖区内的群众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