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规定的难燃、不燃材料。地面设施应当设有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商铺的开设与经营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