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销售消防产品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维修消防产品应当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维修单位、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等规定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