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买卖报废的农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