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转让、买卖报废的农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