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