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适龄公民、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和晋升工资,不得报考升学和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属在职人员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的;

(二)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