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新兵输送与接收退兵第三十九条有效部队退回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不符合退兵条件的,由部队负责接回;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接回。公安、粮食部门应当为被退回的新兵办理户口、粮食落户手续。被退回的新兵入伍前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复工、复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