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兵役机关组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