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在征兵期间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