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供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