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储存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