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出具、使用虚假凭证骗取退还用血费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