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或者外地用血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还应当持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还用血费手续。退还用血费的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