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规定:(一)累计献血量不足4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2倍的临床用血;(二)累计献血量在400毫升以上不足800毫升的,免费享用总献血量3倍的临床用血;(三)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不限量的临床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需临床用血的,其免费享用的临床用血量,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