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献血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