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献血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公民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统称用血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