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二)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