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

(二)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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