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和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对经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