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有效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四)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