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大型耗煤企业煤炭环保标准和民用煤炭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