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籍船舶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户籍登记,领取船舶户籍簿及船舶户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户籍簿及船舶户牌。

公安机关对本市籍船舶户牌实行年度检验。

本市籍船舶转让、报废,当事人应当在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非本市籍船舶(固定航班船舶除外)在本市停留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