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河段、汉江河段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负责;其他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负责,接受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的指导。

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和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设在水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上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其改正;

(三)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报警和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对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救助;

(四)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者指导水上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监督水上单位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指导水上群众性治安防范和保安服务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