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滩地、堤防、闸口、渡口、泵站、码头(以下统称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船舶、码头,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