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的行为:(一)盗窃、破坏、损毁防洪、通信、航道等设施;(二)冒用、转借、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船民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船民证;(三)偷开他人船舶;(四)强迫驾驶人员违章航行;(五)非法拦截、强行靠登、搭靠、冲撞他人船舶或者非法扣押他人船舶及船上物品;(六)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