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七条已修改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五)其他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