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