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