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