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条已修改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