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使用清真标志的,由市或者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对其清真标志予以撤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