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由市或者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