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由市或者区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